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
(一)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由许可方填写);
2. 经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订的许可合同原件一份;
3. 许可方、被许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许可方填写)。
(二)填表须知:
1. 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 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之内。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⑵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⑶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许可备案的重要性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这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变,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他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许可,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说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他的商标主体没有发生改变。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而不是必须备案。如果合同不备案,工商管理部门不会查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都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那么商标许可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如果商标许可合同不备案。
1. 是可以节省一部分费用。
2. 合同终止时不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围使用商标;其次,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标的期限使用该商标,这些都不利于许可人监督也不被法律保护,有可能会对于改商标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造成许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损。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好处是合同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极个别的查处。另外,第三人(一般均为竞争对手)可能去工商部门投诉,称被许可人未经授权而是用许可人的商标,投诉被许可人侵犯许可人的注册商标权,可能给被许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因此,经过了备案,可以减少各种因未备案而引发的各种问题的发生,不会影响商标被许可人对于该商标的正常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我们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
第二,不能超过被许可商标有效期限。
第三, 不能超过被许可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否则不予备案。
第四,在许可合同中必须必备如下条款:(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注册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的年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条款。
综上所述,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虽不是法律强制的,但是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备案还是比较好的,比不备案利大于弊,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商标的使用中也更加的规范,利于企业品牌的保护,也更加方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购。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在企业商标使用中是至关重要的。